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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0万买下使用权房 17年后房屋产权人出现赶人

发布时间: 2017-06-23

■产权人:通过法院执行合法持有房屋产权,有权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公有房屋租赁凭证,居住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晨报记者 佟继萍


  1999年12月,付琪家人花10万元买下了杨浦区飞虹路一处房产的使用权,并取得了《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016年12月18日,在租住了17年后,福建省尤溪县一家公司突然找上门来,告知付琪,房子产权是他们的,要求其搬走。


  面对意外出现的房屋产权人,付琪虽然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使用权,但她依然十分焦虑,不知道接下来究竟该怎么办?


  突然冒出的房屋产权人


  1999年12月,付琪的同胞姊妹付静花10万元买下杨浦区飞虹路一处房产的使用权,并在《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上登记了姐姐付琪的名字。


  2013年9月,付静将闲置的房子对外出租,每月租金2400元。“2016年12月18日深夜,3个陌生人突然闯入我的房子,说房子产权是他们的,要求租客搬走。”付琪对此很不解,因为她持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


  付琪感到十分蹊跷,为什么会在租了17年后,突然冒出了产权人。


承租人被告上法庭


  就在付琪尚未弄清楚事情缘由时,今年3月,她被该房屋的产权人顾磊告上法庭,要求其腾出房子,并偿还租金收入91200元。官司一打,付琪才知道产权人的来历。


  原来,付琪房子的代管人上海发源房地产开发中心拖欠贷款、逾期不还,福建省尤溪县法院将其名下的几套房子抵债给了福建省尤溪县星星木业有限公司,其中就包括付琪的使用权房子。


  一本房产证和一份完税证明,明确了产权人的身份。这张“上海市财税局契税缴款书”的复印件显示,2008年2月25日,纳税人“福建省尤溪县星星木业有限公司”为总价607488元的“抵押方式取得商品房”缴纳税款18224.64元。一本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2008年3月18日,权利人为福建省尤溪县星星木业有限公司,房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某弄某号,该地址正是付琪房屋所在地。


  2007年,尤溪法院委托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对对发源房产抵债的几套房子进行公开拍卖,但均流拍。这样,几套房子就以607488元折抵给了星星木业有限公司。


  星星木业有限公司法人顾磊一直在福建经商,2016年来上海办理飞虹路该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事宜时,发现该房屋由两位租客租住,随即起诉要求其搬离。


  2016年12月18日,租客搬走了,顾磊打算收回房屋,被付琪家人阻挠并报警。


  杨浦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今年3月,星星木业有限公司要求收回房子的起诉,被杨浦区法院驳回了。


  杨浦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杨浦法院承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身份,但因房屋腾退事宜产生的纠纷属于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问题,不应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接下来究竟该怎么办


  付琪的代理律师——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齐昌律师认为,依照杨浦法院的判决,原告可以就执行问题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意见,但本案的核心问题,即这类房屋应如何使用、管理,依然没有明确的说法。


  “产权人有权处置房产,但我们的《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我们的居住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李萍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星星木业有限公司认为其通过法院执行,合法持有该房屋产权,有权要求付琪迁出。但付琪认为,其按照政策购买了该房屋的使用权,并办妥了公有房屋租赁凭证,有权使用该房;而且,房屋折抵时,星星木业有限公司对房屋性质是明知的,且无论该房屋产权如何变动,均不能改变其公有住房的性质,产权人及使用人均应按公有住房政策,管理和使用该房屋。


  那么,付琪是否可以通过售后公房的方式买下该房产权呢?齐昌律师坦陈,按理完全可以,花费也不多,但现在名义产权人星星木业有限公司不可能配合盖章。


  那付琪能否卖掉该房承租权呢?齐昌律师说,转移承租权也需要产权人盖章,又有谁会买这样的房屋呢?


  付琪说,她不知道接下来究竟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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